吃瓜一览:
- 1、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总则
- 2、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监测与预警
- 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事后恢复重建
- 4、广州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2015修改)
- 5、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应急处置救援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总则
1、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2、广东省突发[文]事件应对条例旨[章]在预防和控制各[来]类突发状况,保[自]障人民生命财产[吃]安全和社会秩序[瓜]稳定。条例依据[网]《中华人民共和[文]国突发事件应对[章]法》及其他相关[来]法律制定,适用[自]于广东省内所有[吃]行政区域内的突[瓜]发事件应对活动[网]。
3、为确保中山[文]市在面对突发事[章]件时的高效应对[来],规范应急预案[自]的制定与管理,[吃]本章明确了相关[瓜]准则。根据《中[网]华人民共和国突[文]发事件应对法》[章]和《广东省突发[来]事件应急预案管[自]理办法》,我们[吃]制定中山市突发[瓜]事件应急预案管[网]理办法。
4、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文],国务院设立全[章]国突发事件应急[来]处理指挥部,由[自]国务院有关部门[吃]和军队有关部门[瓜]组成,国务院主[网]管领导人担任总[文]指挥,负责对全[章]国突发事件应急[来]处理的统一领导[自]、统一指挥。国[吃]务院卫生行政主[瓜]管部门和其他有[网]关部门,在各自[文]的职责范围内做[章]好突发事件应急[来]处理的有关工作[自]。
5、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吃]应急预案(以下[瓜]简称应急预案)[网]管理,提高应对[文]突发事件的综合[章]管理水平和应急[来]处置能力,根据[自]《中华人民共和[吃]国突发事件应对[瓜]法》等法律法规[网],制定本办法。[文]
6、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监测与预警
1、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章着重于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机制。县级以上政府需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系统,形成快速反应和舆情分析机制,确保及时向上级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如地级以上市在两小时内上报省人民政府,并通知相关机构。
2、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章]府及其有关部门[来]应当建立健全突[自]发事件监测体系[吃],配备必要的设[瓜]备和设施以及专[网]职或者兼职人员[文],对可能发生的[章]突发事件进行监[来]测。
3、巴南涪陵交界处天池隧道 发生突水事故 3人死4伤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评估与考核等活动。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事后恢复重建
第四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或者受影响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制定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心理干预等善后工作计划,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十八条强调[自],当其他省份遭[吃]遇突发事件时,[瓜]广东省人民政府[网]会在国务院的要[文]求或者实际需要[章]的指引下,统一[来]调度资源,组织[自]相关部门参与应[吃]急处置和救援行[瓜]动,以及灾后恢[网]复与重建工作。[文]如果国务院直接[章]要求本省部门参[来]与,这些部门需[自]及时向省人民政[吃]府报告,以确保[瓜]响应的协调与高[网]效。
巴南涪陵交界处[文]天池隧道 发生突水事故 3人死4伤第二[章]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来]省行政区域内突[自]发事件的预防与[吃]应急准备、监测[瓜]与预警、应急处[网]置与救援、事后[文]恢复与重建、评[章]估与考核等活动[来]。
第五十八条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国务院要求或者实际需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直接指令本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接收指令的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2015修改)
1、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2、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 *** 应当对本行政区[自]域内容易引发自[吃]然灾害、事故灾[瓜]难和公共卫生事[网]件的危险源、危[文]险区域进行调查[章]、登记、风险评[来]估,定期进行检[自]查、监控,并责[吃]令有关单位采取[瓜]安全防范措施。[网]
3、结合本镇实[文]际,采取资料分[章]析、实地调查、[来]勘察、走访、发[自]动基层单位和群[吃]众报告以及听取[瓜]专家意见等多种[网]方式,动员各方[文]力量,对可能引[章]发自然灾害、事[来]故灾难、公共卫[自]生事件、社会安[吃]全事件等各类突[瓜]发事件的风险隐[网]患和严重的危险[文]源、危险区域、[章]安全隐患等进行[来]排查。
4、县级以上地[自]方各级人民政府[吃]按照本法规定登[瓜]记的危险源、危[网]险区域,应当按[文]照国家规定及时[章]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来]其有关部门、乡[自]级人民政府、街[吃]道办事处、居民[瓜]委员会、村民委[网]员会应当及时调[文]解处理可能引发[章]社会安全事件的[来]矛盾纠纷。
5、省级和设区[自]的市级人民政府[吃]应当对本行政区[瓜]域内容易引发特[网]别重大、重大突[文]发事件的危险源[章]、危险区域进行[来]调查、登记、风[自]险评估,组织进[吃]行检查、监控,[瓜]并责令有关单位[网]采取安全防范措[文]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章]级人民政府按照[来]本法规定登记的[自]危险源、危险区[吃]域,应当按照国[瓜]家规定及时向社[网]会公布。
6、⑥搞好危险源控制管理的考核评价和奖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应急处置救援
1、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第三十五条规定,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依据法律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置。事发地县级政府需立即控制事态,报告上一级政府,并在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协助。
2、第三十五条[文] 突发事件发生后[章],县级以上人民[来]政府及其有关部[自]门应当立即启动[吃]应急响应,针对[瓜]突发事件的性质[网]、特点和危害程[文]度,组织有关部[章]门,调动应急救[来]援队伍和社会力[自]量,依照法律、[吃]法规、规章规定[瓜]的应急措施进行[网]处置。
3、广东省突发[文]事件应对条例的[章]附则部分规定了[来]对于突发事件的[自]预防和处置措施[吃]。第五十七条指[瓜]出,如果法律和[网]法规未明确提及[文]的突发事件相关[章]事项,广东省人[来]民政府有权限制[自]定相应的规定,[吃]以确保应对工作[瓜]的全面性和有效[网]性。
4、巴南涪陵交[文]界处天池隧道 发生突水事故 3人死4伤第二[章]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来]省行政区域内突[自]发事件的预防与[吃]应急准备、监测[瓜]与预警、应急处[网]置与救援、事后[文]恢复与重建、评[章]估与考核等活动[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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