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昨午(10日)继续召开会议逐项审议《草案》条文。 自由党张宇人问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等保障公共基础设施,惟货柜码头非公共设施,问及倘有人用沉船堵塞海港入口是否犯罪,A4联盟议员杨永杰关注阻止人员进入水厂、电厂,瘫痪其运作,又是否属破坏行为。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回应时表示,不让人员进入设施属削弱或令设施无法发挥效力,故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等的规管范围。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昨午(10日)继续召开会议逐项审议《草案》条文。
港口属交通设施 瘫痪货柜码头犯法
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表示,港口同属交通设施,而条例亦有包含有需要包括的公共设施,相信瘫痪货柜码头的做法会属犯罪。 张宇人另指出金融安全非常重要,若重演索罗斯1997年冲击联系汇率,或有人游说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不要让香港使用,会否同受法例规管,廖李可期则称会再考虑有否需要扩大保障。
至于针对计算机或电子系统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作为部分,民建联周浩鼎关注若犯事者本为系统负责人,有合法权利使用系统而作出破坏行为时,又是否同受规管。 廖李可期强调修例并不是处理“不诚实使用计算机”的问题,相信上述情况有其他罪行涵盖到,律政司署理首席政府律师梁文丰亦补充称,其他条例足够处理,且不会有合法权限破坏自己系统。
黎栋国:带来正面影响会否犯罪?
在境外干预罪方面,前保安局局长黎栋国问及条文中作出“影响”的定义,反问带来“正面影响”会不会犯罪。 廖李可期强调境外干预罪涵盖三条件,包括“意图带来干预效果”、“配合境外势力”及使用“不当手段”,相信符合所有条件则不会产生正面影响。
民建联黄英豪指,若然外国透过干预和抹黑,影响香港的国际评级,例如金融评级等,是否属境外干预罪范围。 廖李可期重申条文着眼于对制定政策、选举等的影响,并非处理“国际社会点样睇我哋”。 商界林健锋则问及外企批评香港政策或提出倡议,会否干犯罪行时,廖李可期称相信正常商业、学术机构不会运用不当手段,包括失实陈述或暴力等。
保安局:未必适合处理背后操纵的人
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的释义上,林健锋问及组织“干事”有实衔,但一些组织背后有其他人士以无职衔身分操纵,定义上能否包括在内时,廖李可期坦言条例未必适合处理背后操纵的人,但指出组织被禁制后,有人做其他动作令组织活动才属犯罪。
《草案》提及《禁止组织运作》的条例,民建联周浩鼎指出,英国去年的《国家安全法》设外国力量组织登记制度,组织每一行动均需登记,若无申报亦可囚5年,他称考虑香港的国际组织运作,没有参照此一做法值得称许,强调英国的条例更严谨。 邓炳强回应时,笑指对方成为“临时反驳队”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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