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助理回应:双方发生争执后,法警抢夺手机
对此事件,何智娟律师的助理赵先生在接受大皖新闻记者采访时详细描述了事发经过:“7月1日起,郑晓辉、孙健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在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开庭,何智娟律师作为辩护团队的一员参与了庭审。7月2日上午,庭审进入休庭阶段,因程序上的争议导致现场出现混乱。我作为旁听者,试图靠近了解情况时,被多名法警围住并要求检查手机,理由是庭审现场禁止录音录像。随后,何律师上前录像以记录情况,同样遭到法警要求删除录像的指令。在何律师要求法警出示相关法律依据未果后,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何律师在保护手机的过程中被推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
冲突现场视频截[章]图
赵先生还透露,[来]事发后已立即报[自]警,何律师被送[吃]往派出所做笔录[瓜],同时也有法警[网]被带走调查。
何智娟律师在保护手机过程中致手臂红肿(图片来源:刑辩女团微信公众号)
7月2日下午,[文]大皖新闻记者联[章]系了贵阳市云岩[来]区人民法院,工[自]作人员则以“无[吃]法回应”或“信[瓜]号不好”为由,[网]未提供具体信息[文]。另据媒体报道[章],法院工作人员[来]称建议关注法院[自]后续通报,法官[吃]和书记员正在庭[瓜]长办公室开会,[网]需开会结束后决[文]定是否回应。截[章]至发稿,无回复[来]。
何智娟律师本人[自]在7月2日下午[吃]5时许向大皖新[瓜]闻记者确认,她[网]刚从派出所出来[文],但法院仍未归[章]还她的手机,距[来]离手机被夺已过[自]去四个多小时。[吃]
7月2日下午,[瓜]刑辩女团微信公[网]众号也发布官方[文]回应,详细叙述[章]了事件经过,并[来]指出:“在审判[自]长宣布休庭后,[吃]辩护人要求复制[瓜]相关文书被拒绝[网],随后引发的争[文]执中,何智娟律[章]师被法警暴力执[来]法,导致身体多[自]处受伤,且手机[吃]被非法扣留。”[瓜]
第三方律师意见:法警行为并无法律依据
律师在休庭期间[网]可以录音录像吗[文]?为制止何律师[章]的录音录像行为[来],法警有权出手[自]抢夺甚至“动手[吃]”吗?7月2日[瓜]晚,大皖新闻记[网]者就此事咨询了[文]合肥市律师协会[章]宣传和联络委员[来]会委员、安徽诚[自]赢律师事务所副[吃]主任万亚波。
万律师指出,对[瓜]于当事律师在休[网]庭期间录音录像[文]一事,“依据《[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来]人民法院法庭规[自]则》第十七条,[吃]没有法律禁止在[瓜]休庭期间录音、[网]录像、拍照,法[文]警的行为并无法[章]律依据。”
同时,依据上述[来]规则第二十一条[自],法警听命于审[吃]判长或独任审判[瓜]员的指令,是法[网]庭警察权的基本[文]要求。“没有审[章]判长或独任审判[来]员的指令,也无[自]危及法庭内人员[吃]人身安全或者严[瓜]重扰乱法庭秩序[网]等紧急情况,法[文]警不得直接采取[章]处置措施。”
万律师认为,在[来]此次事件中,审[自]判长并未要求法[吃]警删除律师手机[瓜]中拍摄的有关视[网]频,法警却提出[文]这样的要求并向[章]律师“动手”,[来]没有任何法律依[自]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我国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公民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录音、录像、拍照,正是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应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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