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医疗事故中由患者本人或者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等家属轮次决定是保大人还是保小孩,但通常是保大人为主,何况两人感情好随时可以再孕育孩子。一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这种保大人还是孩子的情况都是指胎儿尚未出生的情况,(关于出生的认定,我国采用独立呼吸说)。因此,胎儿还未出生的时候,不存在对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就谈不上民事权利,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生命权以及后面要提到的亲属关系问题。另一方面,产妇则是一个拥有完整民事权利的自然人,因此其生命权是实实在在的,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如果选择保孩子而放弃救治产妇,事实上从法律的角度有违法甚至犯罪的嫌疑。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负有互助义务,有病不给治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反之,选择舍弃胎儿,则相对不会存在这样的法律问题。一般来讲,胎儿尚未出生,视为产妇身体的一部分。从医生的角度来说,也是同样的道理,救产妇比救胎儿在法律上更能够站得住脚。同时胎儿是依附于母体存在的,就算选择了保小,只要孩子没生出来,大人的问题肯定会影响到孩子。即使最后生出来了,胎儿有各项并发症的可能性也会很大。所以无论是规定还是现行医疗原则,都是以产妇的生命安全为第一位的。
《母婴保健法》[文]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章]下列情形之一的[来],医师应当向夫[自]妻双方说明情况[吃],并提出终止妊[瓜]娠的医学意见:[网]
(一)胎儿患严[文]重遗传性疾病的[章]; [来]
(二)胎儿有严[自]重缺陷的;&n[吃]bsp;
(三)因患严重[瓜]疾病,继续妊娠[网]可能危及孕妇生[文]命安全或者严重[章]危害孕妇健康的[来]。 [自]
大家理性吃瓜,[吃]不要被一些恶意[瓜]女权势力的造谣[网]带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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